領有畢業證書,曾修習建築設計18學分以上;及建築法規.營建法規.都市設計法規、都市計
畫法規、建築結構學及實習.結構行為.建築結構系統.建築構造.建築計畫、結構學.建築結
構與造型.鋼筋混凝土.鋼骨鋼筋混凝土.鋼骨構造.結構特論.應用力學.材料力學.建築物理.
建築設備.建築物理環境.建築環境控制系統.高層建築設備.建築工法.施工估價.建築材料.
都市計畫.都市設計.敷地計畫.環境景觀設計.社區規劃與設計.都市交通.區域計畫.實質環
境之社會計畫.都市發展與型態.都市環境學.都市社會學.中外建築史.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
5科,合計15學分以上,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,有證明文件者。
(一)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11條規定,本考試應試科目:
1.建築計畫與設計。
2.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。
3.營建法規與實務。
4.建築結構。
5.建築構造與施工。
6.建築環境控制。
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14條規定,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:
1.營建法規與實務、建築構造與施工:採測驗式試題。
2.建築結構、建築環境控制: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。
3.建築計畫與設計、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:採申論式試題。
考試有六科 每一科均要達60分
通過科目可辦保留,但全部需要在要在四年內完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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